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定细则,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定细则最新

作者:电脑培训网 2024-10-30 06:12:0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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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培训机构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培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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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设立、运行、变更、终止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实施语言能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学历继续教育等培训服务的机构。

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线上培训活动以及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全面覆盖、源头规范、长短结合、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协同治理”的原则,坚持规范与监管并重、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并重、行业主管与行为监管并重。

为促进河南省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职业培训中应承担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明确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同时,《条例》也从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师资培养、表彰奖励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推动企业发挥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明确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为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条例》规定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要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要求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依据国家职业等级标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条例》明确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要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民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为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要求有关部门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年的退役士兵开展免费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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