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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主要原则是: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加紧对反洗钱2006年2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及调研,并且向金融机构下发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反洗钱领域资深业务专家梁凯鹏先生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报送工作,基于2006年2号令已执行多年,其规则为本的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创新,以及日异复杂的反洗钱环境。近年来,随着FATF组织新40条建议的发布,我国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倡导和强调,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的工作方式转变,其核心之一是金融机构自主建立可疑监测标准和体系。而“2号令”的修订及尽快出台,正是从纲领性政策层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因此,如何自主开展可疑监测与识别,将成为金融机构今后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虽然短期内此项工作的开展存在难度和挑战,但从长远来看,对提升我国金融机构整体的反洗钱工作水平有着极大的促进和推动意义。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的大额和可疑综合试点工作,已经有30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并成功实施了自定义可疑标准,为其他后来者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范本。
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
因此,我们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的目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的目的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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