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学校与培训机构利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学校与培训机构利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感谢邀请。
在职老师兼职是否允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禁止!
因为在职老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照政策规定都是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的。
为此,2012年9月,国家人社部、监察部联合发了一个第18号令,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其中在十八条第六项是这样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从这个规定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是编制内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实际上是不允许的,如果违反了最轻的就是警告处分,最重的就是开除处分,这个跨度是非常大的,当然还是主要看兼职的内容,或是牟取的利益金额的大小等。
第二种,支持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兼职创业。
对此,国家人社部门在2017年和2019年连续两次发文,明确支持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兼职创业。
第一次是2017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强调为贯彻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双创,即创业和创新。
第二次是2019年12月,人社部再次发文《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其内容与2017年大同小异,但支持对象由专业技术人员缩小为科研人员。
综上所述,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管你是管理岗位、技术岗位还是工勤岗位,只要是编制内的,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属于科研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是不允许从事兼职等活动的。培训机构具有教育性质是不允许的,除非你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开展“双创”活动。
客观的讲,如果在职教师是精力富余,利用课余时间,在不影响自己本质工作的情况下兼职,何错之有啊?当然,如果因为兼职而影响了本质工作,或者以权谋私(相信是极个别),那就得禁止。
之所以现在一刀切,就是为了好管理吧!或者说是极少数心地不纯的老鼠屎坏了整个教师声誉。
没错啊!但是不合规。
同样是教书育人,但是在哪儿教书育人,有区别。
同样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但在哪儿劳动获得报酬,有区别。
为自己还是为他人?为自己多一点,还是为他人多一点?是在为他人的基础上为自己呢?还是在为自己的基础上为他人?这些问题想通了,就会得出属于自己的答案。
思想决定意识,该怎么做就怎么做。最终结果,遵从内心。上天堂还是入地狱?那都是一闪念的事儿。
但愿我的回答能让你深入思考,善念丛生,少说,少问,只管做就行。[得意][得意][得意]
我觉得提问者执意把这个问题拿到网上来讨论,没意义。
说它没意义,请看下面有5条:
1,教育法规明文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严禁有偿补课。注意:这是法令法规。
2,如果在职教师兼职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是出于教育情怀?还是为了多赚外快?题主的附述部分已讲得明白:就是为了钱。
3,教师属国家公职人员。一个国家公务员或者公职人员,是不能私自参加公职外的有关机构的运营和活动的,特别是商业方面的。以防以权谋私、以职谋私。
4,校外培训机构目前已处在整顿、规范和限制中,它的去路已显颓势,未来的情况怎么样还难得说,难道还要鼓励在职教师去趟这场浑水?
5,“在职教师兼职培训机构补课”在民间早已被炒着沸沸扬扬,可以说是已怨声载道。时到今日,你还要问“有没有错”?
要我看,题主问的问题,已不在问题的本身错没错,而是为了那三瓜两枣的身外物,在一条知法犯法的错误路上是不是准备一路走到黑?
这就是我的回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学校与培训机构利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学校与培训机构利益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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